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及規例述要

(摘錄自《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及《民眾安全服務隊規例》)

1. 登記加入民安隊:

A. 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六歲,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必須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B. 申請人在獲准登記加入民安隊前必須接受政府規定的體格檢驗,其後必須定期接受檢驗。如該隊員不能通過體格檢驗,其登記加入可予取消;
C. 須簽署處長規定須簽署的表格;
D. 須提交處長規定須提交的個人詳情。

2. 服務條件:

任何隊員於完成其入職訓練一年內,如無合理辯解辭職離開民安隊,或於其入職訓練後一年內被解職或其登記加入被取消,該隊員在處長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須就其在民安隊所接受的入職訓練向民安隊繳付合理的費用。

3. 裝備:

隊員須謹慎和安全地保管其隊員證和裝備,並在離開民安隊或奉命交還隊員證和裝備時,將之悉數歸還。故意或因疏忽而損壞、毀滅或遺失裝備,須受懲罰或罰款。

4. 效率的要求 :

任何隊員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為每年須努力完成六十小時的訓練。

5. 民安隊的動員 :

在有需要時,民安隊處長可動員整支民安隊或其任何部份執勤。屆時,所有隊員必須到達指定地點值勤,執行指定職務。

6. 薪俸與津貼 :

A. 隊員凡參加訓練或在緊急事故期間奉召執勤,或自願在災場協助而得在場長官許可,其薪津將按照職階和下列規定而支付:
  1. 隊員如服務不足八小時,薪津依照時薪率計算。
  2. 隊員由報到時間起計的二十四小時內(不論該二十四小時是否在同一天內),如服務足八小時或超過八小時,薪津按日薪率計算。
B. 口糧津貼:隊員參加服務連續達八小時或超過八小時,而在該段時間內無免費膳食或口糧供應,可領取規定的口糧津貼。

7. 醫療:

隊員如在奉召執勤或參加訓練時受傷或染病,經政府醫生認為是因執勤所致,得由政府醫務當局給予免費醫療及住院治療,並在缺勤期間按其職階獲支付薪酬。

8. 傷殘或死亡:

隊員如在奉召執勤或參加訓練時因意外引致傷殘或死亡,經政府醫生認為是歸因於執行該職責所致的,可獲考慮發給撫恤金、津貼或長俸。

9. 辭職:

除在緊急事故期間以外,隊員可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辭職:

  1. 在廿八天前,經由所屬單位的主管長官以書面通知民安隊處長;
  2. 交還所有屬公共財產或民安隊財產的制服及裝備,在交還時,該等制服及裝備須狀況良好;
  3. 交回由處長發給的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4. 繳付欠繳的任何費用。

10. 解職:

處長有權根據單位主管的建議,隨時將任何隊員解職。

11. 退休:

除非處長另有指示,否則所有隊員均須在年滿六十歲時退休。

12. 處罰:

任何隊員犯了違紀行為,如不服從命令,或在一年度內沒有達致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等,得受降級、警誡、譴責或罰款等處分。

13. 離開香港,更改詳情:

隊員須向處長報告以下事情:

  1. 隊員擬離開香港七天或超逾七天;
  2. 隊員在登記加入時提供的詳情的任何更改。